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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發文 :醫保用量大藥品 ,重點監控 !
瀏覽 : 發布日期 :2019-4-3 16:53:58
4月2日 ,福建省醫保局發布《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醫保重點監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醫保用量大藥品重點監控
 
(一)下列情形藥品納入評估範圍
 
1.月均發貨金額超過500萬元的藥品(按全省數據統計 ,下同) ;
 
2.月均發貨金額排名前20名的藥品 ;
 
3.月均發貨金額超過200萬 ,且環比增長30%以上的藥品 ;
 
4.非疾病治療必需 、臨床療效證據不充分 、未獲得權威疾病診療指南推薦或未納入臨床路徑表單 、不具備藥物經濟學優勢的藥品 ;
 
5.通過履約監測 、醫保稽核監管 、舉報投訴發現存在銷售 、使用異常的藥品 ;
 
6.需要納入重點監控的其他藥品 。
 
原則上國家帶量采購藥品在采購周期內不納入重點監控範圍 。
 
▍中藥注射劑等擬納入監控清單
 
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會同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對福建省藥械采購平台交易數據 、藥物作用機理與臨床應用 、日常履約監測 、醫保稽核監管 、舉報投訴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基礎上 ,重點對屬於抗菌藥物 、中藥注射劑 、輔助性藥品 、營養性藥品 、無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長的藥品以及其他價格高 、用量大的藥品進行評估 ,提出擬納入重點監控藥品清單報省醫保局研究確定 。
 
重點監控藥品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 。
 
▍重點監控藥品或不再采購
 
建立重點監控藥品采購使用異常預警製度 ,按月對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采購 、使用金額 、排名 、增長情況等進行監測分析。
 
對於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存在采購使用異常情形的 ,由省藥采中心 、各級醫保部門通知生產 、配送企業做出情況說明 ,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對使用占比較高的醫療機構進行使用異常預警通報 。
 
對月發貨金額超過500萬元的 ,責成生產企業從次月起按照原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以醫保支付結算價為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16號)規定調低掛網價 ,並相應調整最高銷售限價及醫保支付標準 ,調低的掛網價不再回調 。
 
生產 、配送企業對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采購使用異常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 ,視情予以暫停相關藥品貨款支付 、暫停掛網 、撤銷掛網等處理 。
 
對納入清單管理的藥品加強醫保稽核監管 ,稽核中發現存在使用不合理情況 ,按有關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從嚴處理 。對存在不合理用藥情形的醫師和醫療機構予以約談 、通報 、暫停醫保處方權等處理 。
 
附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醫保重點監控藥品管理的通知》
 
據《通知》 ,為加強全省醫保重點監控藥品監管 ,進一步控製費用不合理增長 ,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藥品流通 、使用管理文件精神和要求,現就做好醫保重點監控藥品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重點監控藥品的確定
 
(一)下列情形藥品納入評估範圍
 
1.月均發貨金額超過500萬元的藥品(按全省數據統計 ,下同) ;
 
2.月均發貨金額排名前20名的藥品 ;
 
3.月均發貨金額超過200萬 ,且環比增長30%以上的藥品 ;
 
4.非疾病治療必需 、臨床療效證據不充分 、未獲得權威疾病診療指南推薦或未納入臨床路徑表單 、不具備藥物經濟學優勢的藥品 ;
 
5.通過履約監測 、醫保稽核監管 、舉報投訴發現存在銷售 、使用異常的藥品 ;
 
6.需要納入重點監控的其他藥品 。
 
原則上國家帶量采購藥品在采購周期內不納入重點監控範圍 。
 
(二)重點監控藥品清單的製定
 
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會同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對福建省藥械采購平台交易數據 、藥物作用機理與臨床應用 、日常履約監測 、醫保稽核監管 、舉報投訴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基礎上 ,重點對屬於抗菌藥物 、中藥注射劑 、輔助性藥品 、營養性藥品 、無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長的藥品以及其他價格高 、用量大的藥品進行評估,提出擬納入重點監控藥品清單報省醫保局研究確定 。重點監控藥品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 。
 
二 、重點監控藥品的管理
 
建立重點監控藥品采購使用異常預警製度 ,按月對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采購 、使用金額 、排名 、增長情況等進行監測分析 。
 
(一)對於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存在采購使用異常情形的 ,由省藥采中心 、各級醫保部門通知生產 、配送做出情況說明 ,進行約談督促整改 。對使用占比較高的醫療機構進行使用異常預警通報 。對月發貨金額超過500萬元的 ,責成生產企業從次月起按照原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以醫保支付結算價為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16號)規定調低掛網價 ,並相應調整最高銷售限價及醫保支付 ,調低的掛網價不再回調 。生產 、配送企業對納入重點監控清單的藥品采購使用異常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 ,視情予以暫停相關藥品貨款支付 、暫停掛網 、撤銷掛網等處理 。
 
(二)對納入清單管理的藥品加強醫保稽核監管 ,稽核中發現存在使用不合理情況 ,按有關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從嚴處理 。對存在不合理用藥情形的醫師和醫療機構予以約談 、通報 、暫停醫保處方權等處理。
 
三 、工作要求
 
(一)完善平台功能
 
進一步擴展升級省級采購平台相關功能 ,提升平台對交易數據異常預警的提示精準度 ,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重點監控藥品管理中的作用 。
 
(二)增強責任意識
 
省藥采中心 、省醫保中心 、各級醫保部門要強化履職擔當 ,製定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實施細則 ,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使用情況綜合監測分析 ,規範工作流程 ,對發現的藥品采購使用異常情況按規定及時處理並定期匯總上報 。
 
(三)強化用藥管理
 
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臨床合理用藥知識的培訓教育 ,強化臨床藥事服務 ,加強對藥品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及時發現問題 ,持續改進 ,不斷提升合理用藥水平 。